簡介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3-1條,各縣(市)衛生局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每年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且衛生福利部於2007年開始辦理全國精神護理之家實地訪查,並於2008年辦理精神護理之家觀摩會,以期提升全體精神護理之家品質。為建立標準化評鑑基準與評鑑相關作業程序,衛生福利部於2010年辦理精神護理之家試評,並於2011年正式實施。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程序」,評鑑結果由衛生福利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資格有效期間為4年,期滿需重新申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