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評鑑諮詢服務作業辦法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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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諮詢服務作業辦法

精神照護機構評鑑諮詢服務作業辦法

98年5月5日精復評鑑計畫專案小組訂定公告
100年9月3日精復與精護評鑑計畫專案小組修訂
102年5月9日精復與精護評鑑計畫專案小組修訂公告
103年3月28日精復與精護評鑑計畫專案小組修訂公告
106年4月12日精神照護機構評鑑業務專案小組修訂公告
109年8月5日精神照護機構評鑑業務專案小組修訂公告

一、 宗旨: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委託辦理精神照護機構評鑑與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計畫,協助機構進行評鑑相關準備,提供評鑑諮詢服務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 申請對象:
應為國內已立案之精神照護機構(含精神科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
三、 申請方式:
(一)正式函文至本部精神照護機構評鑑業務委託協辦單位(以下稱評鑑業務協辦單位)。
(二)經由評鑑業務協辦單位提供之專用服務信箱。
(三)電話諮詢。
四、 回復方式:
(一)本服務僅就評鑑相關作業提供諮詢。
(二)本服務由精神科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案小組,提供相關諮詢。
(三)依案件類型,諮詢相關領域2位專案小組委員,必要時得由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回復內容;惟諮詢內容若僅屬行政作業層面,得由本會逕行回復。
(四)以電話方式進行諮詢,將依諮詢內容分成2種回復方式:
1. 諮詢問題屬行政作業、釐清作業程序/評鑑基準/委員共識/申請申報資料之填寫等內容,以電話方式回復。
2. 諮詢問題為基準相關規範,惟過去未曾被討論過之議題(說明會Q&A、委員共識等),則依據第三項規定辦理,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回復,且整理至每年研修會議中進行討論。
五、本作業辦法所提供之諮詢服務作業機制等相關資訊,由本部年度評鑑業務協辦單位公告之。
六、本作業辦法經評鑑業務專案小組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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