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簡介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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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醫院評鑑簡介

精神科醫院評鑑

我國自1985年起開始辦理精神醫療院所評鑑,本會於1999年起接受衛生福利部之委託辦理地區醫院評鑑工作,2000年起,本會承接地區醫院評鑑(含教學)、區域醫院評鑑及精神專科(含教學)醫院評鑑工作,開始辦理精神科醫院評鑑,相關沿革如下: 

2003~2005年- 發展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基準及基準試評
2006~2008年- 實行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第一輪評鑑循環)
2008年- 第二輪評鑑循環基準研修,醫院評鑑基準項數由454項刪除、整併為371項。
2009~2011年- 實行新制精神科醫院評鑑(第二輪評鑑循環)
2010~2012年- 第三輪評鑑循環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基準研修及試評,修訂後精神科醫院評鑑基準項數由371項縮減為209項。
2013~2016年- 實行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第三輪評鑑循環,其評鑑效期由3年改為4年。
2015~2016年- 第四輪評鑑循環基準研修及試評作業,於各條文中新增「目的」、「評量方法及建議佐證資料」,使受評醫院瞭解各條文查證用意並易於準備。精神科醫院評鑑評量方法自「A、B、C、D、E、符合、不符合」統一修正為「優良、符合、不符合」,基準項數自209項整併為175項,2016年完成試評作業,適逢國內各類評鑑作業簡化政策,故於試評後之研修,參照新修訂之「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再將評鑑基準項數自175項簡化至109項,評量方法則採「符合、不符合」;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基準部分以2015年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作為修訂基礎;因應評鑑委員查證之回饋意見,修正評量項目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期待評鑑結果更能呈現精神科教學醫院之現況與能力,以確保條文適用性。
2017~2020年- 實行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第四輪評鑑循環

 

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不定時及即時追蹤輔導訪查

定期不定時考核機制與追蹤輔導,乃藉由輔導醫院針對評鑑缺失及相關事項進行持續改善,以確實達到醫療品質提升的目的。訪查結果除提供予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作為輔導管理醫療機構之依據外,亦列為下一次評鑑之參考資料,期醫院以持續改善醫療品質方式提供病人更佳的服務品質。
※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醫院於評鑑合格效期內,且訪查當年度未再申請醫院評鑑或教學醫院評鑑者,列為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之對象。
※即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醫院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新聞爭議案件(如有明顯違反法令、醫療倫理等事件),得列為即時追蹤輔導訪查對象,由協辦單位即時通知並辦理即時追蹤輔導訪查。

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委員安排原則

 更新單位:醫院評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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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委員安排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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