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9月起修訂健康檢查品質認證申請資格
「健康檢查品質認證」申請資格
因應現行健檢機構之作業現況,執行內視鏡檢查為基本且重要項目,自113年9月起修訂健康檢查品質認證申請資格如下:
◆ 健康檢查單位所屬之醫院或診所必須於所在地衛生局合法登記立案達6個月(含)以上。
◆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修正「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
◆ 申請機構所提供之健康檢查服務項目須提供包含X光攝影檢查、超音波及胃腸鏡檢查。申請機構若無執行前述檢查項目,則合作機構須具有本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通過資格或同時申請合併認證(申請合併認證之機構須於同一基地)。
◆ 申請機構須有獨立健康檢查空間,若有超音波及腸胃鏡檢查項目,應提供病檢分離的環境(分離意指空間或時段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