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申請程序及資料

202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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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及資料

壹、申請資格:
一、於本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中醫醫院或具有專任中醫師4人以上,且未符合教學醫院評鑑申請門檻,並設有中醫部門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附設中醫部門),經衛生局查證符合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者,始得提出申請。
二、醫院如有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者,應分開申請評鑑,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院與分院或不相毗鄰院區合併評鑑(以下稱合併評鑑):
    (一)醫院名稱須依規定登記為「○○醫院○○分院」。但原已合併評鑑之醫院,其分院名稱不受上開之限制。
    (二)合併評鑑之分院或院區以一處為限,山地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三)由協辦單位於實地評鑑開始前,安排實地訪查,並依「合併評鑑查證表」辦理。訪查結果由本部逕行核定是否符合合併評鑑資格。
三、申請中醫醫院評鑑之醫院,其不相毗鄰院區僅提供門診服務者,得不適用前款之規定,但該院區診療服務列入評鑑範圍。
 
貳、申請類別:
一、中醫醫院評鑑。
二、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
 
參、評鑑內容:
依「中醫醫院評鑑基準」所列條文及評量項目辦理。
 
肆、申請程序:
一、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布於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管理系統網站(http://cpgy.mohw.gov.tw),醫院應於醫策會公布之申請期限內,至網站下載「中醫醫院評鑑申請書」、「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中醫醫院評鑑資料表」及「中醫醫院評鑑自評表」等表件。
二、請於112年3月15日至3月29日期間,填寫並檢齊前述相關證明文件各一式一份,另請附一份電子檔(相關資料請以Microsoft Word檔案儲存於光碟片,其他形式概不接受),由專人送達或以掛號郵寄方式至醫策會(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1號5樓),向醫策會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資料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5日內完成補件。
三、112年4月7日前,請另檢送「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證,並將查證結果寄回醫策會。
四、申請合併評鑑者,應就本、分院或院區登記事項分別填報「醫院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再由衛生局依醫療法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進行查證,並將書面查證結果寄送醫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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