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簡介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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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評鑑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23-1條,各縣(市) 衛生局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每年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且衛生福利部於2007年開始辦理全國精神護理之家實地訪查,並於2008年辦理精神護理之家觀摩會,以期提升全體精神護理之家品質。

      為建立標準化評鑑基準與評鑑相關作業程序,衛生福利部於2010年度辦理精神護理之家試評,並於2011年度正式實施。評鑑基準涵括「行政組織與管理」、「人員管理」、「機構環境與安全設置」、「住民權益」「生活照顧與專業照護」,以及「評鑑建議事項改善情形」等面向。實地評鑑進行方式包含「機構簡報」、「實地查證」與「總評」等。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程序」,評鑑結果由衛生福利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資格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需重新申請評鑑。


追蹤輔導訪查

      為持續監督精神護理之家加強業務管理,並輔導機構針對精神護理之家評鑑缺失進行改善,以確保機構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自2007年起辦理精神復健機構評鑑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

      訪查對象為仍於評鑑合格效期內,且該年度未再重新申請評鑑之精神護理之家。前述機構應於每年度之公告期限內,針對上次評鑑結果意見表所列建議改善事項填報改善情形。

      依據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作業程序,將由訪查對象中選定實地訪查機構;若符合必要追蹤輔導訪查條件者,將列為必要追蹤輔導訪查機構,其餘機構以抽籤方式選定。

      經實地查證發現有不符「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與「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之情事者,將通知機構所在地衛生局依相關規定處理;若發現有不符原評鑑基準之事實者,將通知機構限期改善,其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得有衛生福利部逕予公告變更、取消機構之評鑑合格效期。

 

更新單位:醫院評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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