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資料提供使用及收費作業
一、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各界人士使用本會所有或保管之資料,特訂定本辦法。
二、個人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並經本會同意者,得申請使用本會資料。但申請使用之資料需經資料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先取得該機關之同意。
三、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先向本會洽詢,確認所需資料為本會所有或保管。
2. 申請人填具「資料需求申請單」、「申請資料之研究摘要」及「研究資料使用同意書」各一份,並檢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前項申請書表可向本會索取或自本會網站下載。
3. 本會依收費標準向申請人報價,申請人同意並繳費後,始交付資料。
四、資料以電子檔格式提供。
五、資料處理費用係依據所使用之人工時間、機器操作時間、是否需另使用軟體系統產生客製化資料、燒錄光碟片數等參數,綜合計算,收費標準如「資料需求申請單」。
六、資料使用
1. 申請人使用資料,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侵犯個人隱私或藉以辨識資料相關個人或機構身份,亦不得將資料作為營利用途。
2. 申請人使用資料,僅限於其申請用途之使用權,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資料檔案,亦不得任意將資料對外發表及提供給他人使用,或為辨識個別資料與其他資料進行串連分析,如因違反本辦法或其他違法或不當使用致生損害於他人者,申請人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七、使用本資料庫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於對外發表時應註明資料提供者,資料如屬於主管機關所保有並應註明主管機關,例如:
「本研究計畫使用之○○○資料為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所提供,資料屬於[主管機關]所有,文中任何闡釋或結論並不代表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之立場。」“This study is based in part on data from the Joint Commission of Taiwan. Copyright of the data belongs to ○ ○ ○ .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clusions contained herein do not represent those of Joint Commission of Taiwan.”
八、申請人使用資料,於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發表相關論文者,應提供一份抽印(影)本送本會存查。
九、為有效監測資料庫使用,本資料庫申請使用者應於完成學術研究成果半年內函送本會一份存檔且將原申請取得之資料銷燬,不得保留備份資料。
十、申請人如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繳回所申請資料且不得保留備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