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基準/效期及合格名單
一、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基準分以「A、B、C、D、E」五級等級評量(分別為該項基準配分之100%、80%、60%、40%、0%)及以「A、C、E」三級等級評量(分別為該項基準配分之100%、60%、20%);評量基準達C以上(即A或B或C)者,該受評條文始為合格。
二、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基準條文數:
三、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合格基準:
四、機構若因業務關係、新設立、第一次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無建議改善事項時,下列評鑑條文得免評:
五、評鑑結果:
(一)評鑑結果由衛生福利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由本會發給實地評鑑個別建議事項。另評鑑結果及各機構之評鑑相關資訊,由衛生福利部或本會公告於網站。
(二) 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資格有效期間為4年,期滿如欲延續合格效期,需重新申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