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輔導訪查
一、醫院於評定合格效期內,且訪查當年度未申請評定者,列為不定時追蹤輔導訪查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優先追蹤輔導訪查對象:
(一)經評定會議決議,列為必要追蹤輔導或列有必要追蹤輔導項目。
(二)前次評定該章節為通過,但有任一條文評為「不符合」。
(三)因本部公告調整效期後,延長後之效期達四年以上。
(四)發生明顯違反法令之違規事件、危害醫療品質、病人安全或違反醫學倫理等爭議案件。
二、追蹤輔導辦理方式:
(一)醫院應依本部委辦單位之通知,接受書面審查或實地訪查。
(二)書面審查辦理方式:醫院應於委辦單位通知之時間內,提供最近一次評定建議改善事項、自評資料表及相關附件。
(三)實地訪查辦理方式:醫院應於委辦單位通知之時間內,提供最近一次評定建議改善事項、自評資料表及相關附件;委辦單位於實地訪查日程前一週以書面通知受評醫院。實地訪查進行程序包含醫院簡報、實地查核及意見交換,如附件三。
(四)追蹤輔導係以本年度評定基準辦理。
三、追蹤輔導結果由本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後公告,並發給受評醫院個別建議事項,如有任一章為不通過,則得予限期改善、縮短效期、調降或註銷評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