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我國自1985年起開始辦理精神醫療院所評鑑,本會於1999年起接受衛生福利部之委託辦理地區醫院評鑑工作,2000年起本會承接地區醫院評鑑(含教學)、區域醫院評鑑及精神專科(含教學)醫院評鑑工作,開始辦理精神科醫院評鑑。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評鑑結果由衛生福利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資格有效期間為4年,期滿需重新申請評鑑。
我國自1985年起開始辦理精神醫療院所評鑑,本會於1999年起接受衛生福利部之委託辦理地區醫院評鑑工作,2000年起本會承接地區醫院評鑑(含教學)、區域醫院評鑑及精神專科(含教學)醫院評鑑工作,開始辦理精神科醫院評鑑。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評鑑結果由衛生福利部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資格有效期間為4年,期滿需重新申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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