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

201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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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

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第3條規定:持有、保存或使用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之設置單位,應依涉及感染性生材相關事務之人數設立生物安全委員會或指定專人管理(以下簡稱生安管理組織);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使用第三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進行查核。以提升設置單位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自主管理能力,強化組織內部生物安全意識,避免實驗室感染事件之發生。

微生物實驗室為機構內保存感染性生材之處所,在遭遇意外災害之救災及應變時,應有特定之緊急應變處理程序,以免造成感染性生材意外擴散。為有效強化設置單位生安管理組織之運作效能,並提升所屬微生物實驗室之意外及災害應變能力,將透過高危害風險實驗室實地查核工作、建立設置單位之微生物實驗室意外及災害應變教材以及提升設備單位生安管理組織效能,促使設置單位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自主管理,加強微生物實驗室工作人員意外及災害應變能力,避免或降低實驗室感染事件之發生,提升我國整體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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